豫民文〔2011〕10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19 22:35:4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11〕104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各项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借鉴我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导养育工作经验,现就加强我省孤儿指导养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   建立“一书一协议一记录”工作机制


“一书”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孤儿登记造册,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单位)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一协议”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或通过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孤儿养育质量提出要求。“一记录”即: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访,建立巡访记录和巡访档案。乡镇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孤儿每半年全面巡访一遍,掌握孤儿具体情况;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对辖区内的孤儿每年全面巡访一遍,掌握孤儿基本情况。县、乡两级要在一人一档的孤儿档案中及时补充巡访记录,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本人到县、乡反映情况的,均要将反映问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记录在册并充实到孤儿档案中。市级民政部门对县、乡两级工作情况每年巡查一遍,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授权委托书、指导养育协议及巡访记录范本附后,各地可予以参考。指导养育协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孤儿自理程度,选择制定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四方协议或只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两方协议。

二、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是提高孤儿养育质量的重要工作平台,也是拓展儿童福利机构功能的重要抓手,要与县级福利中心建设统筹考虑,切实加强。为了加强孤儿、城镇孤老的养育工作,民政部和省、市正在按规划分期分批补助地方建立县级福利中心。已经建成使用的县级福利中心必须承担起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的职责,尚未建立县级福利中心的县(市、区)可暂时依托现有其它福利机构或条件较好的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今后,凡向省厅申报县级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必须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职能作为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否则,将暂缓审批。

三、建立工作信息季报制度

从2011年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民政局要于每年4月、7月、10月、1月上旬向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报送上一季度的孤儿保障工作信息。报送信息内容包括:孤儿保障政策制定情况、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定情况、市县两级财政配套情况、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发放情况、孤儿指导养育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孤儿指导养育工作中的突出经验可单独报送。同时,报送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下发、或省辖市、扩权县(市)民政局联合财政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文件。省厅将选择有代表性、有特色、经验突出的工作信息上报民政部,并将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年底评比表彰儿童福利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4589.html

本文关键词: 豫民文, 河南省民政厅, 孤儿, 指导, 养育,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