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发〔2008〕45号《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分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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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分成的规定






云工发〔2008〕45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深化工会财务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和工会经费分成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范围内已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分成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级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分成:

(一)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的会费,全部留基层工会使用,不进行分成上解。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各级工会间的分成比例是:

1、县(市、区)总工会收到地税机关代收2%的工会经费,扣除地税代收手续费后,返所属基层工会50%,本级留成30%,上缴州、市总工会20%;州、市总工会收到县(市、区)总工会上缴的20%经费后,本级留成5%,上缴省总15%;省总收到州、市总工会上缴的15%经费后,本级留成10%,上缴全总5%。其中:县(市、区)总工会留用的经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给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开展活动。

2、州、市总工会收到地税机关代收2%的工会经费,扣除地税代收手续费后,返所属基层工会50%,返州、市总工会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5%,本级留成30%,上缴省总工会15%;省总收到州、市总工会上缴的15%经费后,本级留成10%,上缴全总5%。

3、县(市、区)总工会或州、市总工会收到地税机关代收省级产业2%的工会经费,扣除地税代收手续费后,根据所属原则由州、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留成5%,上解省总工会95%;省总工会收到县(市、区)总工会或州、市工会上解95%经费后,返省级各产业工会75%,省总本级留成15%,上解全总5%。省级各产业工会收到省总拨75%经费后,由省级各产业根据需要,按照本级留成不高于25%、所属基层工会留成不低于50%的原则确定本级和所属基层两级工会留成比例。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建会筹备金,除基层工会留成外的50%部分按上述规定留成、上缴;基层工会留成50%部分由上级工会代管,待基层工会成立后再返拨。

三、中国金融工会、铁路、东航等财务领导关系隶属全国总工会的系统及其基层单位工会经费管理体制仍按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经费分成和财务管理体制执行。

四、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省总规定的经费留成比例进行分解并及时划拨经费,任何一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规定。凡发现有截留、挪用应上解或返拨工会经费、拒不建立台账的,均属违纪违规行为,省总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由云南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我省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具体规定》(云工〔1993〕总字第10号)、《云南省新建企业工会财务管理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云工〔2000〕总字第55号)、《云南省地州直属单位工会财务管理及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试行)》(云工〔2000〕总字第56号)等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总工会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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