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9〕3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24 20:52: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会〔2019〕35号







各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行政审批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代理记账开展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能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代理记账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对各区行政审批局的代理记账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材料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材料(网址http://dljz.mof.gov.cn),其中: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和“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范本,可在“天津会计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tjkj.cz.tj.gov.cn/);

(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审批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使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机构迁入和换发补发证书申请,并书面告知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后续备案等事项。审批信息应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推送至区财政局。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应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备案、年度备案、财政检查工作,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切实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黑名单”等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 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6〕1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原文查阅及下载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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