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进行改革,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6月底,初步建成省、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郑州市、开封市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年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将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县(市)。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合并办理;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备案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划拨土地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用地批准(用地批复);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合并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并入“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在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后,由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提前到土地供应环节,并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予以明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项目开工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六)合理划定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事项并联办理。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水利工程类项目、公路工程类项目七大类,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水利工程类项目、公路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办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不再对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验”。精简整合建设工程领域现场踏勘、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测绘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审查、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建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九)推进区域评估和多评合一。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改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将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由串联分散办理调整为并联集中办理,推行“多评合一”。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容缺办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及事项清单,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和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其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容缺办理”的审批事项,先行出具预审意见,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省辖市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建设覆盖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满足“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要求。省级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各省辖市审批管理系统连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实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在线监管审批行为。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健全“多规合一”协调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由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要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审批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机制、“多规合一”协同机制、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机制等各项配套制度。加快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实施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并公开各类中介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省辖市实施方案经政府研究通过后,于2019年6月中旬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各省辖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
(二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各省辖市政府要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每月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严肃问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运用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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