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3〕21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6-25 23:30:52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






苏财规〔2013〕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省财政厅决定建立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承诺制),并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目标

明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等各环节相关人员责任,增强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单位及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运行机制上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绩效,防控风险。

二、实施范围

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实行申报制度的省直发展专项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涉密事项除外)。实行申报制度的中央专项资金参照执行。

三、工作机制

负责“前道环节”的部门或单位对负责“后道环节”的部门或单位进行承诺;同时,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主要内容

承诺制贯穿于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使用各环节。

(一)申报环节。

对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主管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市县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市县财政部门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审核环节。

对于省直项目申报单位,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导向,以及有无重复申报等问题;审核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金额及项目实施时间是否恰当。主管部门应对省财政厅承诺上述审核事项客观真实,符合规定。

对于市县项目申报单位,参照上述审核事项,由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对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承诺,市县财政部门对省财政厅进行承诺。

对于市县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上述审核事项,由市县财政部门对省财政厅进行承诺。

(三)使用环节。

项目申请单位应于项目申报的同时,对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承诺专项资金获批后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于项目审核的同时,对省财政厅承诺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的专项资金用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五、实施方式

相关各方共同填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在获知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资金信息后,尽快明确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的具体责任人,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承诺书》,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时填写《承诺书》,随相关审核材料一同报送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下同)。

(二)市县财政部门在获知省财政厅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信息后,尽快明确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承诺书》一式两份,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同时填写《承诺书》,随审核材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同意上报的,填写《承诺书》,一份留存,一份随审核材料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将《承诺书》存档备用。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环节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在一至三年内取消该单位该项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二)对相关主管部门或市县财政部门审核不严、履职缺位而造成项目申报单位违规获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追回相关专项资金,通报批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调减该专项资金下年度可申报总额直至暂停申报。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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