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环资〔2019〕31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环资〔2019〕3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能权配额分配制度,保障用能权交易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能权配额分配制度,保障用能权交易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4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9〕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配额,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用能单位指定时期内的能源消费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配额分配、清缴及变更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及纳入标准,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用能权配额管理等相关工作。
用能权交易机构负责建设河南省用能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注册和用能权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审核、督促完成配额清缴等工作。
第二章 用能权配额分配
第五条 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分配方法和相关标准等。
第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方案》,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结构、污染防治攻坚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总量。配额总量由实发配额和预留配额两部分组成。
实发配额是对投产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分配的配额;预留配额是用于新增产能和市场调节的配额。
第八条 用能权配额采用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初期以免费分配方式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九条 既有产能,是指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报告期内,稳定运行满一年及以上的产能。既有产能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能源消费特点和产品类型,采用历史总量法或产量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
(一)钢铁、化工等生产流程和产品较为复杂的行业,采用历史总量法:
既有产能年度配额总量=历史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
历史能源消费总量为重点用能单位履约年度前三年内(含履约年度)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平均值;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的取值和计算方法,在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预发配额总量,按照审核年度前三年内(含审核年度)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平均值予以核算。
(二)建材、有色等生产流程和产品较为单一的行业,采用产量基准线法:
既有产能年度配额总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参照河南省内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相关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履约年度产品产量为履约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实际的产品产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的取值和计算方法,在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预发配额总量,按照审核年度前三年内(含审核年度)的产品产量的平均值予以核算。
第十条 新增产能,是指截至履约年度12月31日投产不满一年的产能,暂不纳入用能权交易范围。新增产能在稳定运行满一年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年度产品产量核算配额总量:
新增产能年度配额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设计产能)×年度产品产量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核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权配额,配额分配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用能权配额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用能权配额。配额自发放之日起生效,其数量及权属关系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
用能权年度配额分2次发放,预发配额于履约年7月31日前发放预发配额总量的60%;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根据经确认的履约年度实际产量进行核定,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配额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评议,并书面答复复核结果。
第三章 用能权配额清缴
第十三条 用能权配额在试点期内有效,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缴履约。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清缴履约剩余的用能权配额可结转至次年使用,但仅在用能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足额用能权配额,完成上年度的履约义务。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重点用能单位履约结果后,在注册登记系统清缴上年度用能权配额。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的清缴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将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交易及履约的情况。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原因生产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变化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闭、停产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配额所属年度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和第三方审核报告,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清缴义务。省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剩余所有配额,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配额变更、注销、清缴、履约的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开展节能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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