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19〕5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9〕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
2、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
3、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不变。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93元(月平均工资为5786元),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324元(月平均工资为5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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