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质安〔2018〕62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8〕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切实有效推进“放管服”工作的开展,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要求,现决定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本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实现证书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管理工作。
二、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
(一)网上申请
本市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要求,企业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企业收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确认并作出承诺后,在网上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填报。
企业对告知承诺书、申请表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网上提交申请并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上传部分书面材料,系统核对受理。
(=)审批决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审批系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供申请入网上自行下载使用。
(三)证书领取
已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可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四)上传承诺书面资料
申请人应按告知承诺书的约定,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
三、电子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采用数字签章(签名)PDF格式文件为载体,盖有经认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电子签章,并附有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有关单位可通过关注“上海建筑业”微信服务号扫描二维码查询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最新信息。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电子安全生产许可证样式和使用规则及电子证照格式和标准
四、后续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注册在辖区内二级资质及以下(含不分级)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进行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期间,更改注册地的企业,由原审批机构负责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二个月内,对无在建工地的企业的人员配置及社保情况进行核实;
对有新建工地的,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承诺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五、延期、变更申请
企业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按规定发生变更,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六、批后监督检查
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不定期网上跟踪查询、日常监督、事故追溯、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批后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实施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批后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限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制作发放纸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http://www.0798ci.com/weixin.jpg)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4973.html
本文关键词: 沪建质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建筑施工, 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告知, 承诺, 电子化, 审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