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9〕2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1 21:31:4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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