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9〕4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1 21:35:29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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