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非税〔2019〕22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1 21:37:56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22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省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经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决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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