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19〕413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4 22:22:12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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