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渔发〔2019〕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浙农渔发〔2019〕5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渔业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渔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渔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渔业统计工作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渔业绿色发展、促进渔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调查取得的全省渔业统计数据和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省渔业产值核算数据,是我省渔业统计数据和渔业产值数据的法定数据,是履行行政职能、评价渔业发展状况、制定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省渔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持续推进,渔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新的形势对渔业统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但我省渔业统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队伍不稳、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少数地方还存在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现象。按照新时期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我省渔业统计工作亟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有关渔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渔业统计工作要求,以“求真、求新、求精”的要求,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科学准确反映渔业高质量发展成效,聚焦履行渔业统计法定职责,健全渔业统计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促进渔业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升。
(二)总体目标。根据新时代渔业发展要求、特点,以及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延续并不断加强渔业统计工作。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法定统计职能明晰,分工明确,合作机制顺畅;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更加优化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报送更加及时,对渔业发展实际反映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各级渔业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保障稳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充足的统计经费;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强化,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干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强化统计数据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
2.坚持科学统计。遵循渔业生产和市场规律,不断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强化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科学性。
3.坚持真实统计。统计工作不对工作计划、考核目标是否实现负责,统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分析渔业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三、明确工作要求,推进任务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合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明确,渔业经济核算中的产值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其他渔业统计工作由各级渔业部门分级负责,统计数据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管理,各级渔业部门在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渔业统计工作。机构改革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统计工作,尽快明确渔业统计分管领导、职能处(科)室,选派品行好、能力强、作风硬的人员具体负责,并与原来的人员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不断、质量不减。各级渔业部门与统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渔业产量、产值等的定期会商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渔业经济形势研判,加强各类统计、监测数据整合,解决统计数据“碎片化”、“数出多门”等问题。
(二)统计与核算制度衔接,规范数据报送。根据《渔业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部门核算工作相衔接的具体要求,为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各市渔业部门应该按照报送需要,提前汇总渔业相关数据,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季度节点数据、半年报、年报数据要求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各报表报送时间统一规定如下: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月报数据,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半年报数据,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预计报数据,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年报数据报送,次年2月底完成年报产值数据报送(其中渔业一产产值数据来源于同级统计部门);于每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分别完成半年度、年度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户调查台账回收与数据报送;于每年2月15日前、5月15日前、8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完成前三季度及年度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数据采集与报送工作。
(三)做好重点渔业领域监测,完善统计制度。进一步围绕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向,聚焦渔业发展重点领域,完善优化统计指标,充分反应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等情况。对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任务,要抓好落实。
(四)规范健全数据基础台账,强化数据应用。督促指导渔船、养殖场、渔业公司等规范健全生产日志等基础台账的记录,按照台账记录报送生产数据;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数据采集方式,拓宽采集渠道,建立完整的渔情监测、数据分析和发布制度;采集的统计数据信息严格按照《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保存,渔业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原始上报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渔业统计年鉴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在数据审核基础上,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机制,每年按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基础台帐、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对存在统计行为不规范,数据台账不健全,数据来源不清晰等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要求整改,对严重违反《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统计工作对渔业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把渔业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专职人员,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做到责任到位、人员经费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级渔业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理性对待考核目标,杜绝对渔业统计职能处(科)室、统计员工作的行政干预,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有力支持,将渔业统计及相关工作列入到部门预算当中,保障渔业统计及相关工作的所需经费。在设施、装备等硬件条件建设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和支持。
(四)加强质量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定期开展渔业统计调查行为、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通过数据质量检查强化统计基础、规范统计台账、加大数据审核查询力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保证渔业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统计数据能客观真实反映渔业生产发展现状、渔民收入情况以及渔业高质量发展成效,促进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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