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渔安〔2018〕10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9 14:03:56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浙海渔安〔2018〕10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等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渔业生产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和渔业保险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路

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符合浙江渔业发展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渔业生产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其中海洋捕捞业更是重点高危行业。全面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突出抓好海洋捕捞业(含国内捕捞和远洋捕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并鼓励、引导我省水产养殖、加工流通、渔船修造、渔港码头、休闲渔业、渔业管理等渔业领域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巩固成果,因地制宜。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依托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探索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目前已基本覆盖海洋捕捞业。为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确保高危行业全面投保,已开展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地方,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继续做好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不应再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由,要求渔民重复参加类似保险。未开展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的地方或领域,要结合本地本领域渔业生产安全状况,确定本地区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模式,选择“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的保险机构投保。

(三)加强协作,强化服务。推动形成“保险+服务”模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融合互动。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合作机制,促进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并引入到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为投保的业主提供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完善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机制,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规范提升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是确保我省渔业领域重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险种优化整合。继续做好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更多海洋渔业生产经营业主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确保雇主责任各项保险金额基本满足实际赔偿的需要,保险费率更加体现社会公益属性。根据渔业领域风险特征,优化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种,不断扩大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覆盖,并逐步整合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框架下。

(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服务网点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大案和大灾理赔应急预案,优化理赔调查、定损和审批程序,更新充实理赔定损专家库,完善理赔定损标准,规范理赔程序,完善理赔服务。完善大灾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渔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稳妥安排再保险计划,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制订规划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并对其保费收取、定损理赔、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其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保障工作等开展评价,切实维护广大渔民和渔业组织等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保险对渔业生产安全的促进作用

在扩大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保险机构系统开展投保前、投保中、事故后服务,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促进。

(一)扩大保险范围。要鼓励、引导水产养殖、加工流通、渔船修造、渔港码头、休闲渔业、渔业管理等行业生产经营业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渔业生产实际且渔业生产经营业主可接受的保险产品,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渔业领域全覆盖。

(二)合理确定保额。保险机构要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额。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鼓励渔业生产经营业主按需提高保额。

(三)实行差异化费率。支持保险机构实行分类分级差别化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分类分级”标准和公益性导向确定基准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定期开展保险标的风险评估,费率按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风险评估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四)完善预防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安排专门的安全管控服务资金,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补贴购置渔船安全设备配备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救助服务等;可组建或聘请安全服务团队,为投保的业主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服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奖励措施,引导渔业生产经营业主加强渔船维修保养、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按要求配备船员等。

(五)建立联动机制。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快建立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合作机制,依托各自的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保险机构对违法违规渔船的理赔处理情况和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已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定期向渔业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业主参保情况、风险管控等相关信息。

(六)推进实名投保。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需求,引导保险机构逐步推行实名(备案)制投保,通过渔船从业人员信息的登记备案,掌握渔区渔民的劳动力分配动态、渔船配员情况,强化事故隐患研判分析和有效预防。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渔业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推进和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推进渔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险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各级渔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摸清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善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参保数据库分析,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重点突破、分类施策。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级渔业、安监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将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特别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纳入考核。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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