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9 14:08: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分类限期治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提升全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治理范围

全省各地不符合要求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治理举措


(一)全面整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分类清单,制定治理方案,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整改。整改类型分为4种:

1.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对没有列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三改一拆”、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等,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此项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应建未建问题。对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小区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没有建设或缓建、缩建、停建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设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建成未移交问题。对已经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明确具体移交方案;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等手续。

4.未办成普惠园问题。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建成,但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于2019年8月底前整治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没有办成幼儿园而挪作他用或空置的、没有完全举办幼儿园而将部分园舍改为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收回,2020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

(二)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加强督导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进度缓慢、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在建成未移交、未办成普惠园问题的治理中,因特殊原因确实存在困难的,在启动实质性整治工作并明确最终完成时限的前提下,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治理工作职责,扎实推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降旧控新”工作,坚决防止出现新问题。省教育厅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纳入全省教育督导范围和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查考核项目。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统筹协调。

(三)落实责任分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明晰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未办成普惠园”“建成未移交”两种类型的治理,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按普惠标准办好移交的配套园。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规划问题”这一类型的治理,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必要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应建未建”“建成未移交”两种类型的治理,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挪作他用和没有办成普惠园等情况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进治理工作。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治理举措。对治理难度较大的项目,要建立重点项目销号制度,确保如期完成治理。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问题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销号制度,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报省政府;认真总结提炼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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