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提高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统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效率,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要求,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构建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强省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成大型科学装置2个以上,整合价值3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超过10000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二、构建开放共享指标体系
(一)建立指标体系。建立涵盖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指标体系。对通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指标设置突出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专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指标设置突出有效组织高水平设施应用专业团队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二)建立报告制度。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指标体系,管理单位科学设定年度目标任务,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情况、年有效服务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相关研究成果等情况。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加强数据分析和利用。
三、建立开放共享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国有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主动对接国家平台,实现无缝链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编制科研设施和仪器分布地图,提供仪器设备、技术专家、测试标准与方法等的精准在线服务。
(二)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制度。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作为开放责任主体,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办法、运行状态和开放共享情况,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公开。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已完成资产建档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新增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三)逐步应用物联网技术辅助实施动态监管。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的状态监测、定位监测、智能标签和实时图像采集,逐步实现对共享情况的实时监管。
(四)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开放共享。对通用仪器设备,可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专用仪器设备,要实行每台(套)设备专人管理。对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成果,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公共财政出资购置、新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开放共享。探索采用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作模式,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推进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化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四、完善开放共享政策体系
(一)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定期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新购预警目录。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10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查重,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组织联合评议;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议。各招标人或管理单位组织采购时应将评议结果作为招标新购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未开展评议或评议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准招标新购。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新购科学仪器设备,鼓励支持租赁、共享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促进机制。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开放、运行、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和评价等政策,合理配置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加入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三)发挥创新券在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利用创新券共享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推进创新券在省内和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需求跨省域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创新券服务。
五、健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
(一)建立专业评估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科研规律、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结果,对开放共享情况和对外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奖补,支持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对共享服务质量好的单位,在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析测试技术项目申请、专业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以及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按规定实行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在单位内部调配。
(三)建立用户责权机制。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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