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办发〔2018〕2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12 04:39:53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办发〔2018〕29号







为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央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改革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创新涉农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以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带动全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以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工作推进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职能部门推进工作方式变革,主动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来谋划和推进,以涉农工作和项目的整合保证资金的整合。

——坚持规划引领。各级要紧紧围绕《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本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主导产业,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不同年度之间可以统筹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区域,实现每年“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建成一片”。

——坚持顶层设计。聚焦乡村振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省级层面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设立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明确支持方向、建设标准、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引导和带动市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上下联动。按照全省“一盘棋”的思路,指导市县参照省级做法加大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把省级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与本级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集中实施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多行业融合、集中连片治理的重点项目。

——坚持结果评价。省级下放项目管理权限,赋予市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自主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涉农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结果评价,并根据监督评价结果加大问责追责力度。

二、统筹整合范围和改革思路


(一)统筹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用于“三农”部分,以及中央(部分)和省级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乡村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纳入整合范围。中央涉农资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补贴类资金、中央约束性任务资金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原则上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切块下达的指导性任务资金,在符合中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改革思路。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将涉农资金全部纳入乡村振兴“资金池”,根据省委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改革涉农专项资金设置体系。将中央(部分)和省级涉农资金全面归并整合,设立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具体划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支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脱贫攻坚。2020年前,各级每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

2.改革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体制。改变以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资金管理体制,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集中、统一决策、统一分配、统一考核”的原则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提报需求、制定标准、加强指导,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

3.改革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任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委和省政府要求、职能部门(或市县)提报的需求统筹研究确定任务,省财政进行预算评审并科学配置资金。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相关因素提出资金切块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集中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统筹整合管理程序


(一)省级统筹安排资金。根据省委和省政府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的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总体布局、年度目标和总体要求,按照“职能部门(或市县)报需求、领导小组定任务、职能部门定标准、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下资金”的方式进行管理。

1.职能部门(或市县)报需求。每年8月底前,省级职能部门(或市县)根据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本部门(地区)实际,提报本领域(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资金需求。

2.领导小组定任务。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对省级职能部门(市县)提报的工程(项目)需求统一研究审核,确定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明确支持重点、任务目标和责任部门。

3.职能部门定标准。每年9月底前,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任务,研究确定本领域工程(项目)标准并及时发布,加强业务指导。

4.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下资金。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和职能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在预算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具体落实预算和工程(项目)资金,并根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拨付到位。

(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总体按照“乡村振兴有规划、财政部门切资金、市县统筹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1.乡村振兴有规划。各市县按照《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当地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2.财政部门切资金。省财政综合考虑各职能部门重点任务清单和各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脱贫攻坚等任务,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提出资金切块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结合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80%的省级资金预计数和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同步下达重点任务清单。省级剩余部分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集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剩余部分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

3.市县统筹使用。各市、省直管县、预算管理改革试点县加强省级切块下达资金与本级资金的统筹衔接,市级安排到县的资金参照省里做法切块下达到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切块下达的资金和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本级资金安排,科学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县按要求从各级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事关全省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将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级职能部门抓好省级统筹安排的重大工程(项目)任务落实,参与市县整合项目的管理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统筹整合的指导和绩效评价,省级审计部门加强对乡村振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市、县要发挥统筹整合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处理轻重缓急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责任担当能力,科学配置、合理安排资金,推动统筹整合工作取得实质突破。

(三)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一安排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各部门不再分头组织专项考核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市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乡村振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因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

(四)严格监督问责。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审计监督力度,各级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也不得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青岛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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