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9〕2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2019〕2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计算确定。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再另行制定。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上述项目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15号文件施行后至《标准》施行前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0年起执行新标准。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价格监测评价机制,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宁波市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宁波市自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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