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21-08-16 05:23:05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已被修订,2020年修订版请参阅:《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为引导带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提升我省研发投入强度,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省企业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事前预拨、分类补助、事后清算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程序拨付。鼓励市县结合财力情况,对补助标准缺口部分给予支持。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已享受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或享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编制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预算。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整理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等名录,以及各类省级研发平台最新的考核结果等信息,录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操作指引发布工作通知。

第六条 企业按照工作通知要求,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文件;

2.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4.企业法人证书,获得的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各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等,以及近三年拥有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企业须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改、税务、统计等部门对企业填报的《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以及各类附件证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核。

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核实;

各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

各市县发改部门负责对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

各市县统计部门负责做好研发费用统计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研发费用预算情况测算。

第八条 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拟补助建议,向社会公示。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后确定的拟补助建议形成当地《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盖章后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发改、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县拟补助建议并联合下达补助计划,同时抄送省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公示无异议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及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系统和部门门户网站对补助资金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研发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列入当年研发项目政府资金投入中,并在上报统计部门《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政府资金中列明。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报告当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系统中调整,引起后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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