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办发〔2019〕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办发〔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5日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改革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为关键,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精简“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建设,着力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分类评价体系,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科研项目评审机制
(一)改进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编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紧贴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功能定位,聚焦全省重大布局和重点任务,凝练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项目指南内容要充分吸收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产业界、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更好地体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反映各界需求,形成“需求式”“目标式”“供给式”的科技专项支持体系。项目指南实行定期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申报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资助标准及实施年限,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让社会各界、科研人员充分知晓。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注重打造产业“杀手锏”、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超前布局前沿重大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要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二)精简项目数量和申报条件。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大幅度削减现有科技专项数量和项目数量,项目体量要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合理设置课题及参加单位数量,减少交叉重复,避免拼凑组团和执行中的碎片化。建立项目申报负面清单制度,最大限度放宽申报前置条件,凡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申报单位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项目指南另有要求外,省属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直接申报,不再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实施分类评审方式。项目指南要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进行分类评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有明确需求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优势明显、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实承担单位;对企业牵头的技术创新类项目,要明确对企业资质、技术创新能力和财务情况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重点支持人才、项目和基地有机结合,实行定向评审、稳定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和涉密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论证评审。
(四)健全项目评审规范。根据不同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特点,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在评审前公布,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对基础类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对公益类项目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对成果转化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参与评议的专家以企业和投资专家为主;对科技平台、科技人才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专家评议或第三方评估;对不涉密、适宜省际比较的,应邀请国内同行开展省际评估。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科研诚信核查制度,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和个人。不同类别省级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五)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面向全国建立多学科、多领域、高层次的科技专家库,实现与国家、省外专家库对接共享。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凝练、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及验收3个层次,明确遴选专家权责。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专家,由省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聘期3-5年,聘期内不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编审专家,由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省内优秀专家组成,从科技专家库中分类抽取选定,不参与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验收专家,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评审要求,从科技专家库未参与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研发类项目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企业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背景调查、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严格保密。
(六)简化项目评审流程。充分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先进技术手段,将项目评审精简为项目初审、网络评审、项目复审3个步骤,明确评审要求,提高评审质量效率。在项目复审中,对重大项目可采取视频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评审。项目答辩应提前明确汇报和质询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建立项目救济机制,对项目指南覆盖范围以外而未通过项目初审的优质科技项目,经组织小同行评议推荐,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定,集体研究后可予以立项支持,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支持范围。
(七)改革项目验收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相应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想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严惩弄虚作假。
(八)加强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针对科技计划专项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节点、周期,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更多地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独立、专业、负责的基本要求,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九)推进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落实《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设立奖励委员会,与评审委员会职能分开,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将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渠道提名,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优化奖励对象,增列企业技术创新奖项,增加奖励为我省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外人员,允许外籍专家作为项目完成人报奖。建立定标定额评审制度,完善评审标准,坚持质量优先、宁缺毋滥。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规则和流程,全程公示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三、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一)加快推进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六个领域的实施意见,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尊重用人单位评价主导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评价作用。按照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3种分类和评价标准,用人单位要细化分类评价指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帮助和服务,推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落地。
(二)优化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省科技、人才等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国家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科技领域人才计划优化整合,针对不同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明晰支持范围,明确支持周期,减少重复交叉。支持雄安新区创新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人才管理、评价方式。实行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制度,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三)科学确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方式方法。对基础性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对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对综合性科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活动类型和聘用岗位要求,统筹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进行综合性评价;对科技特殊人才,用人单位可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或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可采取针对性评价措施。探索建立人才共享机制和高层次人才流动培养补偿机制,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
(四)强化科技人才评价使用正确价值导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根据人才分类评价特点,把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相应重要评价指标。对社会公益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等类型人才的评价,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回归人才称号学术性、荣誉性本质,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提名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等限制性条件,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加强引进海外人才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
(五)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细化评价标准,自主评价科技人才。用人单位根据科技人才评价不同类型,合理确定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突出岗位履职评价,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评价人才、组建团队。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选择部分省属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工作。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团队稳定支持机制。改变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方式,对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研究等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周期性稳定支持,使科研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活动中。
四、推进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化建设
(一)推动省属科研院所实施章程管理。省主管部门依据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把实行章程管理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省属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实施,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先行先试,明确规定院所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
(二)完善分类考核评估体系。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建立健全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考核评估体系,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项目、学科、基地的数量考核评估科研院所。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考核评估涵盖职责定位、机制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创新效益等方面;省属转制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评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行业技术服务等业绩。
(三)建立绩效评价与运用长效机制。对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周期原则上为5年,也可根据不同科研活动类型、主要负责人任期等实际情况进行中期评价或适当缩短绩效评价周期。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在科技创新规划、创新政策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院所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落实科研院所法人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少干预或不干预。推动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成果转化、离岗创业、兼职取酬等政策激励,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管理。根据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绩效评估周期、方式和标准,精简评估环节、频次。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优胜劣汰、有进有出,促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不断壮大、良性发展。
五、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一)完善“三评”监督评估机制。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办法,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全过程。按照“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事中进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加强对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人员、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改革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实行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分权制衡”管理机制。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学术期刊预警监测制度,对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的发布黑名单,促进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快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推动各责任主体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落实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的规定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实施科研诚信全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人员和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定时期禁止申报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和获得政府奖励。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作为重要参考。将科研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完善学术管理和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强化导师对学生发表论文主要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的审核把关,对科研人员、教师、医生、青年学生等加强科研诚信培训,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帮助其熟悉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三评”改革的牵头组织,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领域特点,加强协同配合,细化任务举措,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确保“三评”改革落地见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大“三评”改革推进力度,切实精简“三评”项目数量,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培训,让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各实施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细化操作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抓好引导示范。对“三评”改革关联性、探索性强的改革举措,鼓励争取国家试点,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组织开展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实施试点,加强总结评估,及时推行好的做法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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