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4〕4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7-18 15:01:5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实施“人才强区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的意见》(内党办发〔2013〕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范围:在自治区各类别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农村牧区实用人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

(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

(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六条  选拔要同培养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结合起来,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或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技能人员优先选拔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和女性人员。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选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推荐,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和中央驻区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组,由每个专业(学科)组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选委员会综合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初选人员。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选委员会初选的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人员名单组织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可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评选,或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列入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技能)职务。

第十六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由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积极为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专家优先提供工作、学习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专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

(一)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全部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纳入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

(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各单位专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专家的工作、生活情况;

(五)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专家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在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获评突出贡献专家岗位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第二十条  获得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取消其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宜再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家称号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暂行规定》(内政发〔199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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