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18 15:09:44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9〕2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6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就业、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及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建立调查科学、数据准确、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调查方法。原则上以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样本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登录人社部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四)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五)信息发布。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盟市人社部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需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方可公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每年不得晚于第二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并充分利用好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核企业报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也可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薪酬调查的业务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对人社部门提供的薪酬调查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把好数据质量关,不得有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对数据泄密者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6月2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5548.html

本文关键词: 内人社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建立, 企业, 薪酬, 调查, 信息, 制度,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