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办发〔2018〕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纪念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纪念保护工作的意见
黑办发〔2018〕63号 2018年11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全省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在全省形成缅怀、崇尚、保护英雄烈士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全省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纪念活动,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通过开展纪念活动,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本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教育功能,认真组织好纪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省依法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同步举行纪念活动。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按照《烈士公祭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举行纪念活动时,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英雄烈士遗属代表、老战士代表、老同志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2.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纪念英雄烈士。每年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和驻军部队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重温入党誓词、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开展少先队主题活动、入团、入党以及18岁成人仪式等,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或网上祭奠、微博、微信等青少年乐于接受的形式,缅怀英雄烈士壮举,引导青少年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地可通过开展英雄烈士事迹专题展览、事迹报告会、党团日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寓教育于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推动英雄烈士精神宣传教育在基层深入开展,营造全社会缅怀英雄烈士、崇尚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参加纪念活动的人员应当着装得体,言行庄重。
3.各级党委政府及宣传、史志、教育、文化旅游、网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和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等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尤其是抗联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开展英雄烈士史料收集和烈士英名录编纂工作。鼓励并引导相关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研究,深入挖掘英雄烈士精神内涵,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坚决反对和摒弃历史虚无主义。
4.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创作出版、宣传推广反映我省英雄烈士事迹的优秀文艺作品、广播电视节目、出版物和动漫、视频等优秀文化产品。广播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播放或刊登英雄烈士特别是东北抗日题材作品、播发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和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营造浓厚的崇尚英雄烈士、缅怀英雄烈士,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社会舆论氛围。
5.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精神纳入教育重要内容,中小学校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高校应采取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实施教育;要有计划地组织英雄烈士遗属、老战士进学校、进课堂,为青少年学生讲述英雄烈士事迹,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是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切实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城乡规划。
6.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和保护管理工作力度。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部实现县级及以上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统一管理,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完善服务程序,保护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整洁的环境和氛围。
7.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由县级及以上负责英雄烈士保护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设施维修改造和日常管护所需经费按权属关系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级福彩公益金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予以适当补助,并对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任务比较重的县(市)予以倾斜。
8.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规模、数量和实际保护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配备工作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英雄烈士保护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纪念设施保护、日常管理维护、英雄烈士遗物和史料收集保护、纪念活动服务保障等。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力量。
9.要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明确标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英雄烈士纪念无关的工程建设,禁止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当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0.县级及以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要纳入红色旅游或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范畴,有效发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教育和宣传功能。积极支持符合红色旅游经典景区补助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遗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按规定做好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捐赠革命文物、收集研究和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11.要严格新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审核报批工作。确需新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地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坚持谁申报谁负责、从严从紧控制的原则,逐级联合呈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核批准。
12.县级及以上政府、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烈士安葬办法》,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在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确定烈士安葬地后,就近安葬在烈士陵园或烈士集中墓区。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送迎和安葬仪式,国旗、党旗、军旗的覆盖,烈士墓规格,碑文制做等按《烈士安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合法权益
做好英雄烈士家属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是褒奖英雄烈士壮举、关爱英雄烈士后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做好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落实。
13.英雄烈士遗属按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各级要严格按照“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烈属抚恤优待帮扶政策,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兑现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优待待遇。要落实政府资助享受待遇烈属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优抚对象住院报销和门诊补助等政策,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依法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和医疗优惠减免,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要降到总费用的10%以下。
14.英雄烈士遗属家庭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范围,在农村危房改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上给予优先安排。英雄烈士遗孤、孤老烈属生活由当地政府保障,优先享受城乡特困救助、低保待遇,本人自愿的,可以选择光荣院集中供养;入住福利院、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优惠减免待遇;入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并提供优质服务。
15.各级政府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提供免费培训、就业服务;个人创业的免费进入各级政府举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享受创业指导;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16.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优待和各项助学政策,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中考加分政策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参照教育部等五部委意见中关于“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确定的范围,保留“烈士子女”中考优待,具体加分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学校应当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7.结合春节、“八一”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普遍走访慰问英雄烈属家庭,每年至少一次;要广泛发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开展“爱心献功臣”结对帮扶和精神慰藉等活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社区组织开展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志愿者参与,共同开展为英雄烈士遗属“送亲情、送温暖、送帮扶”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英雄烈士遗属的良好风尚。
四、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行为,捍卫英雄烈士荣誉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不容诋毁。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严厉打击各种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行为,坚决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尊严和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
18.各级网信和电信、公安网络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发布或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以上规定信息的,应当按《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于本级无法采取处置措施的,要逐级上报处置。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网信、电信、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协调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19.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负有英雄烈士保护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提出检察和监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五、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英雄烈士纪念保护工作
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英雄烈士纪念保护工作落实。
21.负责英雄烈士保护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我省英雄烈士保护和纪念工作,落实烈士褒扬政策,制定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组织开展、服务保障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做好烈属抚恤优待、英名录编纂工作,依法依规打击、处理侵占破坏污损纪念设施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处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举报。
22.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人社部门要在烈士纪念工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做好英雄烈士遗属就业培训和推荐指导;民政部门要做好英雄烈士遗属养老和兜底保障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英雄烈士遗属住房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英雄烈士遗属医疗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保护、纪念活动和日常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并会同审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外事部门做好苏联红军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的对外联络工作;交通部门要做好纪念设施进出道路建设保护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土地划拨使用、生态环保、周边环境保障等工作。
23.宣传部门要统筹做好英雄烈士宣传纪念和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教育部门要把宣传英雄烈士英雄事迹和精神的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宣传推广,指导相关媒体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依法处理涉及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要积极拓展“红色旅游”线路,引导广大旅游群众参观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企业职工、团员青年、妇女参加纪念英雄烈士活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史志部门要做好英雄烈士事迹挖掘、收集和整理工作,编纂英雄烈士史料,做好县级及以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党史教育基地”的组织评定工作。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英雄烈士的文物普查与鉴定,指导做好革命文物管理保护、陈列展览;统战部门要协助做好英雄烈士有关史料、文物收集整理和宣传工作。
24.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负有英雄烈士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调查和处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问责,向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检察机关要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或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要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依法处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纪念设施的行为,依法打击其中违反治安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司法部门依法为英雄烈士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网信、电信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监管,依法处理涉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互联网有害信息,并接受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并处理涉及英雄烈士的商标侵权、商业广告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捐赠用于英雄烈士保护财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25.省军区要统筹协调驻省军警部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组织官兵开展纪念活动,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收集、保护、展陈,开展史料研究、编纂和宣传,支持纪念设施建设、修缮与保护;省武警总队及所属部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依法保障烈士公祭仪式礼兵仪仗。
六、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推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26.进一步完善省英雄烈士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结合实际,调整充实工作力量,统筹协调全省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英雄烈士纪念、宣传、保护和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精神文明办、省党史研究室、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监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东北网以及省军区、武警省总队等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各市(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27.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要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日程,纳入政府督查检查内容,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因对英雄烈士纪念、宣传、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英雄烈士褒扬、烈属优待政策不落实,并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要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三优”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同步考评、同步推进。
28.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4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3〕2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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