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头雁”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头雁”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规〔201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头雁”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黑龙江省“头雁”行动方案
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关键在人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把黑龙江的教育科技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主要通过“固巢留凤”,留住领军人才,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集聚用好各方面优秀人才,为我省顶尖人才发展提供平台、资金、政策和环境保障,让更多优秀人才集聚在黑龙江、创业在黑龙江,更好服务黑龙江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统筹本单位各类人才发展并做好规划,将“头雁”作为行动的核心要素,充分发挥其带头、引领、示范等作用,以“头雁”带“雁阵”,集聚更多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坚持三位一体,创造重大成果。采取“团队+平台+项目”组织方式,以更加开放、有效的运行和管理模式,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和创新研究,创造更多前沿性、原创性、突破性、可转化的重大研究成果。
(三)坚持需求导向,体现顶尖标准。突出我省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坚持高标准立项、高强度支持、高质量组建以“头雁”为核心的创新团队。
(四)坚持深化改革,营造一流环境。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打造“人才特区”和“科技特区”,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政策。创造适宜的人文环境,赋予“头雁”充分自主权,激发人才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三、主要任务
通过实施“头雁”行动,营造更加适宜的人才发展环境,建设一批源头创新平台,培养、稳定、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其团队,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一)支持“头雁”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由“头雁”牵头自主组建创新团队,依托创新平台,选择创新项目,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创新人才,产出创新成果,服务创新发展。
(二)建设重点领域高水平创新平台。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科技创新基地、人文社科基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推动我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实现层次、数量和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我省,集聚国内外优秀科学家和创新团队,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开展前沿性、战略性、原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积极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尊重科研规律,尊重科学家,营造公正透明、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人才生活待遇,提高人才社会地位,让人才能充分展示个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有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四、条件要求
“头雁”行动的实施按团队申报、以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申报时团队项目应符合以下前4个方面或第5个方面的条件和范围要求。
(一)“头雁”与团队条件。“头雁”应是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能力业绩突出、有责任担当和组织领导能力的高级专家,在我省工作、获得同行普遍认可、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家级层面人才和海外杰出人才。
“头雁”牵头组建的团队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由中青年学术骨干组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群体。其中“头雁”(团队带头人)1人,须全职在我省工作;主要学术骨干优先吸纳在我省工作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自然科学类(包括理科和农、林、医科,下同)和工程技术类(包括所有工科,下同)4-9人,哲学社会科学类(包括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下同)2-4人;团队中全职人员不低于2/3。优先支持所有学术骨干成员全职在我省工作和吸纳我省国家及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较多的团队。
(二)学科与平台条件。以我省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为依托,包括进入国家、我省“双一流”建设的一级学科和ESI全球排名进入前1%的学科领域。以国家级平台(含国家及国家各部委平台)为支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临床医学重点专科、人文社科基地等。全国学科水平评估进入A段的一级学科,可视为符合“学科与平台条件”要求。
(三)项目与研究范围。依托项目主要是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包括参与、牵头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研究有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特别是在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石化、绿色食品及深加工、旅游、冰雪等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船舶海洋、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健康养老、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及军民融合、“一带一路”、对俄合作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四)目标与成果要求。“头雁”团队申报时要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成果产出计划,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行动方案。在产出成果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前3项是必达目标):
1.培养、稳定、集聚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计划或优秀团队,有计划培育各类顶尖人才“后备军”,努力构建本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持续发展体系。
2.建设期内有计划承接国家的重点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等。
3.要在本学科领域创造出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积极、正向影响力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产出应用性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在新建平台、原有平台层次水平提升、入选国家级平台等方面有相应目标和任务安排。
5.聚焦国家和我省重点发展战略,努力构建独具特色的优势学科(平台)创新体系,建立和支撑优势特色产业或相应重要领域发展。
(五)特殊条件和范围要求。对于个别虽然不完全符合以上条件要求,但在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落实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和我省重要领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和特殊意义的团队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可申请特殊立项。
五、资金与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资金由省财政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原则确定。“头雁”团队骨干人才可以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奖励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享受薪酬待遇,每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由“头雁”团队自行决定,所需资金从支持团队经费中支付。资金按团队分期支持,每期5年。在1个建设期内,按以下标准支持:
对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头雁”团队:按照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不同类别,给予团队相应的支持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学术交流合作和团队运行与管理等,具体额度根据申报团队提出的建设目标、任务安排和预期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可以将其中不超过50%、哲学社会科学类可以将其中不超过80%的支持经费用于培养、稳定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
对从海外引进的“头雁”:在上述“头雁”团队支持经费额度之外,给予其中从海外引进“头雁”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及住房补贴支持。其中,科研启动金为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500-10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100-300万元;从海外引进的“头雁”每人安家费和住房补贴100-3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人才层次和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对我省“六个强省”建设急需的特殊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政策。
特别奖励支持:在实施“头雁”行动期间,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和国家大科学装置以及全国学科水平评估新进入A段的一级学科,省政府给予特别奖励支持。对引进海外等高层次创新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支持。
(二)人事编制管理。建立人才特区,“头雁”牵头自行组建创新团队,用人情况确定后报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引进海外等人才可采取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短期聘用等多种形式,人才落编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赋予“头雁”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技术路线决策权、专项经费支配权,“头雁”可自主聘用科研助手和行政助手,相关费用可从科研启动金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项目申报与成果转化。“头雁”团队成员涉及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科研立项、成果获奖及成果转化等均予以相应政策倾斜。“头雁”团队创造的成果优先在我省转化。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原则上留归团队支配使用,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专项支持经费拨款。“头雁”团队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收益内部分配办法,自主制定奖励团队人员的激励措施。
(四)工作生活保障。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头雁”团队提供办公和科研用房及过渡周转房,帮助有需求的团队成员解决配偶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头雁”团队成员购房,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相应优惠。“头雁”团队骨干子女入学,可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头雁”可在定点医院享受优质便利医疗服务。对“头雁”团队中的海外人才,有关单位要在来华工作签证及在华居留、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项目依托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特派员”制度,全面负责对接和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头雁”在内、全省统一的高端人才“一卡通”制度,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六、实施管理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省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头雁”行动的领导、协调与决策,指导“头雁”行动的建设与运行。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依托单位是“头雁”行动的责任主体,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单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头雁”行动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头雁”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3.团队内部成立行动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团队建设、管理与运行、人才培养和奖励、成果处置等相关办法和细则的制定、报备与实施。
(二)申请立项。
1.组织申报。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党委会批准后,上报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资格审查。对照上述申报条件要求,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申报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头雁”团队,方可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3.专家评审。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确定拟入选名单。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名单,并在省政府及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批准立项。对拟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呈省政府审核批准立项。
(三)资金安排。省政府设立“头雁”行动专项资金,在确定的每个团队支持经费总额度内,按照审核通过的团队年度预算,分年度拨付,一期连续支持5年,一个建设期满后评估优秀的可继续进入下一个建设期,再滚动支持5年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从海外引进“头雁”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可一次性拨付。上述所有支持经费,统一下拨到依托单位,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绩效考核。考核分为年度报告和聘期考核。年度报告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每年年底报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将其作为年度拨付经费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由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依托单位共同负责,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头雁”团队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同。省“头雁”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事项决策、督促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外办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完善配套政策,给予协同配合。各市地要高度重视,在相关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二)建立专家咨询。成立省“头雁”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院士及高级专家组成,负责对“头雁”团队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做好“头雁”团队建设、考核与评议工作。
(三)健全制度机制。依托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分层对接,积极改进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对“头雁”及其团队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为“头雁”行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加强管理监督。专项经费实施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核。支持资金必须按照规定范围、规定比例、有效使用,保证完成预定任务、实现预期目标、达到预期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专项审计。支持团队内部聘请兼职的人事、财务、法律顾问等。省司法行政部门为团队及成员提供律师、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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