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通局联发〔2018〕145号《江西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通局联发〔2018〕14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我省通信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通信科研、通信规划设计、通信施工建设、通信网络运行维护、通信技术研发及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业设置
通信工程专业细分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和互联网技术3个专业。其中,有线通信专业包含有线交换、有线传输、数据通信、动力环境、智能网、网络监控及管理等;无线通信专业包含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传输、无线集群通信等;互联网技术专业包含计算机通信、多媒体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等。
三、基本条件
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江西省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电信工作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期3年申报;
4.受警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正常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通信工程(电子、计算机)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通信工程(电子、计算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获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受聘工程师职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通信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规划、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过大、中型通信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管理工作;
4.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过互联网应用系统研发与技术管理,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或在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中有突出的技术、管理创新成果,在网络设计、网络优化、网络监控、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
5.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过企业信息化应用、电信业务支撑系统研发和升级改造项目,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改善服务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并完成过国家、行业、地方的通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或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被采纳;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能够有效处理或组织处理通信网络建设、设备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重大网络故障或各种紧急故障,保障网络安全、畅通;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重要成套通信设备的维护、维修,掌握关键技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或解决复杂环境下的通信网络优化难题;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或主持过信息通信业务的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等,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的。
(三)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6-12项和13-15项中各一项: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优秀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技术能手”、“业务标兵”等专业技术类称号或在市(厅)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中荣获一等奖以上表彰;
5.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项目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人才计划;
6.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7.完成编制的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负责完成重要成套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故障检修,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形成有价值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故障案例报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9.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或1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推广、投标)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监理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10.作为发明人取得与信息通信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负责完成通信网络规划建设、设备运行、网络优化、业务支撑、互联网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鉴定或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12.负责完成市级以上行业市场分析、市场策略研究、业务发展规划,并对企业转型、可持续发展、管理提升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创造较好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13.公开出版发行信息通信领域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14.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信息通信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
15.主笔编制的科研报告、技术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题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见解和价值。
五、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除具备上述工作经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
六、附则解释
(一)通信工程初级、中级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按照《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执行。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时,只计算最长延期申报年限,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累计计算延期申报年限。
(三)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四大基础电信企业的集团公司级、省公司级可分别参照省(部)级、市(厅)级;
2.项目(课题):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3.主持:指项目(课题)完成人第1名;
4.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主要技术骨干: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是指国家级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
5.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项目部出具证明材料(工程项目部盖章),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作出书面结论;
6.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划分,参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
7.重点工程: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8.科学技术奖: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9.优秀设计奖: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
10.优质工程奖: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1.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2.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四)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2.本条件所指“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行业内3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的鉴定意见;
3.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等须经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鉴定,并提供3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4.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5.本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技术报告须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其中,论文、技术报告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著作为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省级以上)相关证明。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须提供专利使用单位的财务数据、合同等材料证明;
7.本条件中所提的各类表彰、鉴定、批准等,须提供证书(或正式文件)依据。
(五)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本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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