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16〕1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6〕1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通过正常手续离开机关(含分流、交流、调动、辞职),提供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或辞职手续证明等材料;
(二)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终算至申报资格上一年)并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三)符合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不受资历限制,可比照与其同期同学历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达到的专业技术资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在机关工作的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到企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比照。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三、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用人单位及资格审查部门应着重审核其实际工作业绩以及学历经历,以确认其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着重评价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其在机关工作期间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或执笔拟制并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
四、申报“考评结合”、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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