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职务(岗位)来确定。实行评聘分开的目的,就是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
(一)个人申报,就是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二)社会评价,就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评委会,评委会中的主任委员、委员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职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单位聘任,就是用人单位在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自主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除外),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如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继续执行省人事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0〕70号)的规定。对有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有关工资待遇,但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审定的办法,不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资格评审、审定的办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资格评审、资格审定、考评结合的办法。
各级职称评审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答辩、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为申报对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批准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的范围予以公示。
四、实行评聘分开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分类管理。全部补助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严格按岗位设置聘任;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可在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管理。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聘任在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原来从外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机关分流人员5年内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对从部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也可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对已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民主党派负责人、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聘任,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六、实行评聘分开后,具有中学高级、小学和幼儿园特高、卫生西医(内、外科)副高评审权的设区市,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不再批复、发证,但均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其它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审批并颁发证书。
七、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事业单位,须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主评聘只限该单位的主体系列。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系列的社会化评审。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八、为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更好地为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由省职称办按照有关条件组织专家,对在经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的限制,随时审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决定在中小学职称评定中增设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要求。从2003年起,县(市、区)以上中小学、幼儿教师申报中、高级职称必须参加外语考试(条件另定),乡镇中小学教师仍免试。
十、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1970年至1976年进入高等学校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副高”职务满7年的,可以正常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对带研究性质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省人事厅批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以聘任。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十二、企事业单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企事业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延聘手续。
十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为确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质量,原来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以考代评”系列继续实行。对原省里规定认定的系列,除文学创作、艺术、体育继续实行认定外,再增加出版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其余均改为评审。
十五、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客观、公正、有效,从2002年起,对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卫生系列(正、副高)、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评审。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除“考评结合”的系列外,其它系列均增加答辩程序。
十六、实行评聘分开后,继续按照《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4号)和《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精神,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十七、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人事(职称)部门要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加强对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使我省评聘分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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