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发〔2002〕11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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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赣人发〔2002〕1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告我们。




 

二OO二年四月二十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或委托的机构组建的专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评委会在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人事(职称)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 省人事(职称)部门委托省直的机构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组建相关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比照本章程组建各系列中级评委会。各设区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需报省人事(职称)部门备案。

第六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设置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审时,由省职称办统一制发的计算机管理程序随机产生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本届执行评委会。

第七条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具体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职称工作的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为评委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提供良好服务。

第八条 省、设区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应在各单位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产生,也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由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委托的机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分别报省、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批准或备案。高、中级评委会之间相对独立,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九条 个别专业在本省、本地区或本单位组成评委会确有困难的,可暂不组建,实行委托评审。

委托由单位提出,经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省人事(职称)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由设区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出具委托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评委会一律不得评审。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应由具有高、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职的人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跨部门、同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吸收各行业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设立评委库,一般在35人以上。评委库应当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在评委库中遴选3—5名本专业不同单位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为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正高级评委库成员应由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库成员应由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最高职称为副高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成员一般应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部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但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评委会的委员。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入选评委库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同一单位相同专业被抽取参加执行评委会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对委员库进行增补和调整。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次调整人数应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制定的评审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对申报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评审人补充、完善评审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被评审人到场当面考核,有权拒绝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评审程序申报的参评对象,有权要求组建部门依照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评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支持其参加评审工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条 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评审条件和评审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参评人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在原单位的职务不得影响评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评审、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委会根据人事(职称)部门的部署开展工作,独立进行评审,评委会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实行专业评审,原则上不搞综合评审;个别系列组建综合评委会,须经省人事(职称)部门批准。
 


第六章 评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执行评委会实施。高、中级执行评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3人,个别系列经批准也可以由9—11人组成。综合评委会上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5名以上本专业的委员组成,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要预先报告。高、中级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将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报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开评前2天,在评委库中随机产生执行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成员组成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进行业务培训。评审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专业评审条例及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条件和文件精神。

(二)评委对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

(三)审查评审材料。执行评委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每份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成果和业绩的申报人,应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四)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情况进行记录,综合评议形成的意见,不得作为评审结果使用。

(五)表决。表决前,主任委员提名或民主推荐2名执行委员为监票人。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即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记票,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在专业评委会上同意票数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视为通过。在综合评委会上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组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才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同意票数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视为通过。

(六)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汇总票上签字。主任委员在征求评委无查询要求后,即宣布表决结果。

(七)整理归档材料。评委会评审结果经确认有效后,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执行委员或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人员整理出评审会议记录,主任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汇总票等文件上签字后报人事(职称)部门。

(八)办理有关手续。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出评审结论并签字盖章,同时加盖相应评委会印章。

(九)总结评价工作。每次评审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

(十)所有评审记录、表决结果等,由人事(职称)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机构)密封保存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途离会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通过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软盘等材料)应在评审结束后15天内上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审批。

评审通过人员经批复公布后,颁发省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材料应及时退回。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人员或者人事(职称)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只退至人事(职称)部门(高级评审材料退至各设区市职称办和省直主管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第三十条 评委会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要管理使用好评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及其组建机构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相应的人事(职称)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采取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该评委会的评审权等处理措施。各级人事(职称)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评审及有关组建评委会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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