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9〕20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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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9〕20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办发〔2017〕17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1.各省直高评会组建单位须在7月中旬前,会同省人社厅下发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2.各高评会组建单位要按照《2019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称办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3.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各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安排,并对外公布,务必在年内完成评审工作。

4.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时间由各认定机构安排,并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半年认定一次。

二、申报人员范围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省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政策

1.从2019年起,全省各层级职称申报评审(含认定、审定)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发证、查询。向评审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2.对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工作的,暂按原条件执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3.根据《江西省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赣发〔2017〕3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5〕56号)有关规定,在工程系列职称评定工作中,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4.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规定,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5.从2019年起,对乡村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乡村教师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9〕25号),自愿选择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

6.从2019年起,开展工程系列通信工程、快递工程专业和铜加工、锂电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通信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铜加工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7.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8.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9.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10.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改为今年6月底。

11.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12.继续教育学时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设区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不作统一要求。

13.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定,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

14.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四、申报评审渠道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个人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2)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2.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我省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人才流动中心申报职称。

3.无工作单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直接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

4.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政府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由省职称办负责创建系统账户,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要求

1.职称申报材料要求按评委会组建部门下发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求执行。实行网上申报后,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确定。

2.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原则上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不再补充材料。

六、审核推荐要求

1.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岗位使用情况,择优差额推荐。要按照《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健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开公示。

2.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开、展示工作,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3.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七、评审组织要求


1.评审工作要根据不同人才特点,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坚持评审通过比例从严控制,切实提高评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以及高评会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列评审通过率。

2.评委会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按“扩大范围、改善结构、调优质量”要求更新充实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扩大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3.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逐项审查,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方案,选择适合网上评审的评审场地,实行封闭评审,避免外界干扰。高评会办事机构须在开评前7天向省职称办报批评审方案。要加强入库专家培训,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严格按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

4.各评委会要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赣人发〔2002〕1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原则。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要确保评审质量。坚持评审公开、公示、回避制度,建立评审质量评估、巡查、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

5.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评委会评审善后工作,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及时上报评审结果。要积极主动做好对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八、纪律要求

1.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2.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审查把关不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3.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究机制。

4.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评委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广泛宣传各项职称政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

1.2019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2.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9日






附件1:2019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注: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由单位自行安排,尽量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




附件2: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登录系统管理界面,自上而下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则分级创建

1.省职称办负责创建各设区市职称办、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包括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等)、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赣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2.设区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市属学校、市属企业等)、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3.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县(市、区)直部门、县(市、区)属单位〔包括县(市、区)属科研院所、县(市、区)属学校、县(市、区)属企业等〕、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4.省市县各级直属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省市县各级直属单位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

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职建处负责创建;

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并确保准确无误。在创建组织机构的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了系统管理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账号为生成的组织机构编码。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下级组织机构和本级业务管理员,并为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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