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2〕28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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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8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条件


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试点时间

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试点适用对象及支出项目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是指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职

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是指自2012年起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自2012年起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订。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因金融贸易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2年底止。

(五)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是指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参保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是指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因金融贸易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浙人社发〔2011〕33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政策执行至2012年底止。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城乡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市县,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市县,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试点结束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四、试点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

在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申请拨付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及其他相关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或者查实其他失业保险违法行为的试点地区,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财务科目调整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周密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原有试点政策。根据本地区就业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努力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试点政策调整方案及调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超比例部分实行省级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0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1〕54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1〕454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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