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4〕2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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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优化我省人力资源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流动人口用工管理


(一)加强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探索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个体工商户、近郊务农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将经过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流动人口及灵活就业人员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流动人口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督促被招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对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要督促其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

(三)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利用计件工资或通过加班加点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在效益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二、完善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四)推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分类建立并严格执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着力推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工种资格认证工作,积极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做好建筑、矿山、餐饮、海洋捕捞等特殊岗位的就业准入和上岗培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职业资格情况列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将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卫生健康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逐步扩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检查的地区、行业和工种范围。对违规使用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加大对各类假冒职业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规范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

(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流动人口应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着力规范个体工商户参保行为,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加强征缴工作,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夯实缴费基数,杜绝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现象。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七)建立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制度。按照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当地紧缺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八)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扶持力度。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省外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就业登记手续后,当地政府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就业补助,补助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本地区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地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各大中城市应参照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加大劳动力省内余缺调剂力度


(九)实施劳动力省内余缺调剂工程。深入开展校企对接、培训外包、订单式培训,建立稳定有质量的劳务输入渠道。落实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基层就业和从事现代农业等就业扶持政策,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快推动劳动力省内余缺调剂工作,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序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对当年新招用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达地区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管理服务和执法检查

(十)提高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就业信息化建设,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与居住证管理信息的对接,实现人力社保与公安、地税、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人力资源供求分析报告、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开发微博、微信等就业服务平台,为新生代流动人口求职和提升技能提供便利。

(十一)开展流动人口就业情况专项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制造、建筑、批发零售和服务等行业,着力优化用工环境。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察力度。对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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