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9〕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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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各区、各部门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2.要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编办)

3.要利用本单位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4.要利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5.要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信息。(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事中公示

1.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4.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协调本机关的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明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业务和信息化管理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本市各类归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信息化平台与政府网站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多头录入、重复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3.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通过本市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4.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6.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特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式样。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搜集本行政执法领域市、区两级各种执法文书,根据执法职权种类、法定程序、执法逻辑和文书性质等要素进行整理,及时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整合形成适用于本行政执法领域的合法、合理、严谨、全面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编制使用说明。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应当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牵头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市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牵头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记录归档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发挥记录作用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执法监督)机构要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机关设有执法队伍的,该执法队伍的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执法队伍的,本机关的法制(执法监督)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时,可以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别中设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律服务内容,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探索建立本区、本系统政府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市财政局)

(二)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区级行政执法机关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牵头单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明确审核责任

1.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在本市的应用,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归档齐全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

2.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对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进行完善升级,强化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功能,构建执法数据化记录归档、保存、共享、利用的长效机制。同时,逐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发挥“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3.充分发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专项监督等手段,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及时、准确地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执法信息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区司法局)

4.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

(二)推进信息共享

1.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标准,做好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

2.推进本市政务服务数据信息数据库建设,汇聚整合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企业信用、电子证照等数据,建设全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

3.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共享等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三)强化智能应用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办案系统要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功能,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3.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借鉴公安交管电子警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机动车超标排放检测系统、安防网在线监测平台等已在执法领域中使用的科技监管方式,研究开发全覆盖、信息化、智能化、实时化的监管系统。同时,要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有效应用,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各区、各部门要科学规划、规范指导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切实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积极推进本市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市司法局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区、本部门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化监管机制,在标准制定、体系审核和资质认定等领域,鼓励引导第三方机构、媒体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区、各部门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强化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在主要媒体展开系列报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多角度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督促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终有考核、年年有成效。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市、区财政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探索采取信息化学习培训新模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加紧组织完成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建立全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19年4月底前制定本区、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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