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2006〕3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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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06〕359号






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办《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请示》(桂职办〔2006〕92号)悉。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政策执行以来,对于保障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专业评审费用支出的不断增长,收费标准已显得偏低。为解决评审经费不足,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资格的评审单位,可向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收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高级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由原每人次250元调整为450元(含论文或著作鉴定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由原每人次250元调整为38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由每人次130元调整为230元。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由原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

二、各级评审单位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入中上交职改办的审核审批费用:

(一)初级评委会每评审一名,上交县(市)职改办由原每人次20元,调整为30元。

(二)中级评委会每评审一名,上交地级市(区直厅局、自治区有关系列)由原每人次25元,调整为35元。

(三)高级评委会每评审一名,上交自治区职改办由原每人次20元,调整为30元。

三、各级评审单位对按规定不需评审的国民教育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在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议、鉴定时,不得再收取推荐、审核、鉴定费。

四、评委会委员及直接参与各级评委会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劳务费酬金或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职改办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评审主管部门及其评审单位要加强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181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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