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函〔2018〕16号《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河南省商务厅设置〈河南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同意河南省商务厅设置〈河南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豫统函〔2018〕16号
河南省商务厅:
你单位报来的《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设置<河南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商办函〔2018〕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反映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情况和建设成效,设置《河南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综合对象为有关省直部门和中央驻豫单位。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自贸试验区新增企业情况、限额以上法人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情况、贸易便利化情况、投资便利化情况、金融业务情况、区内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科技创新完成情况、自贸试验区地区生产总值等。
本调查制度共设置报表11张,分别是“自贸试验区新增企业情况”(HAZM401)表,“自贸试验区限额以上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情况”(HAZM301表),“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情况”(HAZM402表),“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情况(一)”(HAZM403表),“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情况(二)”(HAZM404表),“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情况”(HAZM405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税收收入情况”(HAZM406表),“自贸试验区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HAZM407表),“自贸试验区重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HAZM302表),“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完成情况”(HAZM303表),“自贸试验区地区生产总值”(HAZM304表)。
本制度调查频率有月报、季报、年报三类。月报表上报时间为月后15日前,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前,年报表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本报表制度主要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布。
上述报表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自贸办,批准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21年3月”。请于2018年3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方案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我局存档。
特此函告。
河南省统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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