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豫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洛阳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新郑农村商业银行、中牟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豫汇发〔2018〕1号文印发)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汇创新业务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
(二)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河南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河南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试点外汇创新业务,应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办理自贸试验区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汇局适时对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不按照要求办理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视情节暂停试点相关自贸试验区业务并要求予以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
(四)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开展情况,调整试点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371-69089831 69089322
附件1:资 本项目外 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非银 行债务人外 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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