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汇发〔2019〕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废止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05 03:19:3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废止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豫汇发〔2019〕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各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汇发〔2012〕2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现决定将主要内容与当前外汇管理实际不符的5件河南省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5件规范性文件是:
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涉外经济发展 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3〕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支持河南省提高涉外经济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4〕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 支持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5〕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更好服务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16〕7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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