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采〔2018〕83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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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财采〔2018〕833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  代理机构必须先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推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ainan.gov.cn)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的,将视为登记虚假信息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考核评价结果,从备案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定期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一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代理机构总量的10%;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

第十一条  定期专项检查由我省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拟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成立检查工作组。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业务操作等。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增减检查项目,编制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底稿。其内容如下:

(一)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质疑答复等各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开始前7天内财政部门向被抽选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检查所需资料。

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第四章  培训考试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的精神,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也不再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一培训(有特定培训任务的情况除外)。社会代理机构既可选择参加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也可选择参加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将于每年12月组织一次对全省代理机构的现场集中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每年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各代理机构应派出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每年的现场集中考试,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对于未参加现场考试或考试及格人数(含6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当年均列为“不合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其代理资格,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我厅将于每年6月对上年“不合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有5名专职从业人员通过考试的,恢复其代理资格。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我省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参加考核评价。

由我省省级财政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日常信用评价由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网络上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共享,并作为我省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评通知。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考评开始前20天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考评公告,公布纳入考评的代理机构名单,明确考核时间、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等。代理机构因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未能接受考核的,不免除其未接受考评的责任。

(二)自查自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表,并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准备所需资料。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三)考核评分。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3天。

考核小组应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考核小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由考核小组提交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处理,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四)出具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天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我省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公告评价结果。我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监督检查和约谈情况,出具正式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量化打分。按照考核总分由高到低对代理机构进行排名,总分达到8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20位的代理机构(含并列)评为“优秀”,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代理机构评为“合格”。考核评价指标量化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登记备案信息弄虚造假的;

(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无独立营业场所的;

(三)在自有场所开展评审工作,但缺少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的;

(四)代理机构未参加每年一次现场考试或者考试及格的专职从业人数(含6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

(五)考评过程中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评的;

(六)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财政部门约谈,或者一年内被同一个财政部门约谈次数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或者一年内被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约谈次数累计超过5次(含5次)的。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使用。评价结果由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各省直预算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提供给预算单位优先选择使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代理业务半年,暂停代理业务期间停用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的信息发布权限,半年期满后并且完成整改考评为“合格”的代理机构可以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未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继续暂停其代理业务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章  约 谈



第二十三条  约谈是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或是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问责谈话。约谈可视具体情况邀请监督、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约谈按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的;

(二)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或评审场地不符合规定要求、评审过程不进行监控录音录像的;

(三)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代理机构操作的;

(四)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供应商报名及购买采购文件的;

(五)未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私设质疑条件、以各种理由拒绝供应商的质疑、拒收供应商的质疑文件,或受理质疑后不调查、不核实、不依法依规依据依时认真回复的;

(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导致所代理的采购项目未能按规定正常进行的;

(七)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机构职责或受采购人委托的职责,尚未造成责任后果的;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而代理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将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国库的;

(九)其他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约谈前,由财政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约谈时,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记录。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的财政部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依法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工作组和考核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和考核评价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得借检查、考评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检查、考评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汇总报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供采购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琼财采〔2016〕1795 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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