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绩〔2018〕334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07 22:41:28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





琼财绩〔2018〕334号





省直有关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自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范围


2017年度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给我省的53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报送时间及内容

(一)2018年4月15日前市县主管部门将各专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口。

(二)2018年4月25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各专项《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

(三)2018年4月25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各业务口将审核汇总后形成的本市县各专项《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

(四)2018年5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业务处将审核汇总后形成的本省各专项《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送预算绩效管理处审核。

(五)2018年5月2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业务处将经预算绩效管理处审核后的各专项《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主管司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琼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职责分工


2018年是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请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序开展绩效自评。各级主管部门是绩效自评工作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把关。

(一)省级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省本系统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认真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汇总本系统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和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禁止弄虚作假。

(三)市县财政部门业务口负责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有序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审核、汇总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形成本市县各专项《自评表》以及绩效自评报告。

(四)省级财政部门业务处负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有序开展绩效自评,负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分别汇总形成我省各专项《自评表》以及绩效自评报告。

四、绩效自评结果及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适时对各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加强抽查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部门,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将从严、从紧,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绩效问责。各主管部门要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29号)


2. 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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