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农〔2018〕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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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桂财农〔2018〕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是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要求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零容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自治区政府陈武主席也反复重申要严格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把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夯实基础。

(二)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是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也是我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截止到2017年底,全区仍有246万贫困人口、3001个贫困村和43个贫困县尚未实现脱贫摘帽,且剩余贫困人口大多脱贫难度大、成本高,脱贫攻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财政扶贫资金的大量投入。但我区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自有财力十分有限,扶贫资金缺口明显。做好全区脱贫攻坚战的财力保障,不仅需要量的投入,更需要质的提升。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聚焦薄弱环节,创新工作举措,把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提高资金监管水平,确保将每一分扶贫资金花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

(三)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是回应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迫切需要。

脱贫攻坚工作直接面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关系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扶贫领域暴露出来的作风和腐败问题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近年来,扶贫资金违规和腐败问题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始终没有完全杜绝,并高发于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党和政府在普通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客观上也对扶贫资金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对标对表,以更加细致的工作、更加有力的监管、更加清廉的作风,保证扶贫资金的使用真正经受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格局,进一步理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体系,对扶贫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完善资金监管机制。明确扶贫资金范围,以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将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全部纳入全区扶贫资金台账进行管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上下级、内外部大数据共享融合,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强监控,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实现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全过程实时监控、流程追溯和智能检索。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抓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落地,加强扶贫资金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所有明确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动态监控。

(二)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按照中央统一统署,自治区、市、县财政分级负责,实现各级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信息上下贯通,打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三)部门联通,横向到边。强化行业部门对归口管理扶贫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实现全区各级财政和同级主管部门信息数据的有效共享。

(四)完善制度,延伸链条。及时调整完善资金分配、下达、支付、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为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五)流程融合,线上操作。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将预算分配、执行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报审核、绩效目标监控等业务流程逐步融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操作,实现自动取数和汇总,确保扶贫资金台账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

四、资金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层面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实现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其他行业扶贫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等各类资金(详见附件)。

市、县(市、区,下同)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范围,确定本级扶贫资金的具体范围,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由设区市财政局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各县扶贫资金清单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主要措施


(一)实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

以预算编制为源头,以绩效目标为依据,以支付环节为依托,以动态监控为抓手,以自动取数为保障,整合信息系统资源,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简便实用、实时同步的动态监控体系,将各级财政部门明确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针对各类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具体情况和监管的不同要求,分类设置预警规则,实现对扶贫资金和项目全面、真实、准确的实时动态监管,提升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是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自治区层面部署建设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并结合全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需要,补充开发完善相关功能模板,将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预算下达及分配纳入系统管理,做好与各级预算指标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对接,并在县级实现扶贫资金与项目信息的精准对应。

二是明确动态监控要求,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支付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逐环节全流程监控,实现财政扶贫资金运行过程可记录、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绩效可跟踪,扶贫资金监控到项目、到人、到企业。针对资金使用管理环节和主要风险点研究设置动态监控指标和预警规则,对扶贫对象、项目措施和资金使用不精准,绩效目标不明确,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违规下达资金,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资金闲置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实时预警。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各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与扶贫、人社、卫健、民政、教育、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银行间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将部门有关数据与资金项目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提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效果。

按照由内到外,由易到难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8月15日前实现各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接,尽快实现各级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与动态监控平台对接;2018年底前实现县级层面扶贫项目资金匹配和绩效目标省级汇总等功能。同时,自治区层面尽快完善系统功能设置,推动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与相关部门、银行等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二)形成全区扶贫资金台账。

市、县财政部门依托动态监控体系,形成与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流程实时同步的扶贫资金台账,在自治区层面汇总形成全区扶贫资金总台账。全区扶贫资金总台账要反映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和构成、分配下达、实际支付、资金支出进度以及扶贫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完整信息。具备对扶贫资金运行情况的总体概览、流程追溯、风险监控、智能检索、汇总分析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等功能,在全程跟踪扶贫资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多视角监控和多维度展示。

(三)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在年度中间制定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预算编制的规定、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管理要求,明确扶贫资金清单范围内的每一笔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对应的资金规模,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对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发现的问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四)做好扶贫资金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强化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财监〔2018〕48号)有关要求,每年组织全区财政系统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问题。市、县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重点关注扶贫资金闲置、挪用、损失浪费、虚报冒领、贪污等问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核实扶贫资金台账和动态监控系统反映的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完善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数据失真等问题。对故意错报、瞒报数据或人为篡改数据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自治区、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总量、分配结果、使用方向、使用单位等信息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同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乡村两级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

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是触及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变革,是支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提升手段、克服困难、倒排工期,跳出旧的管理思维模式,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在自治区层面,自治区财政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原则,细化管理要求,协调督促自治区业务对口部门和市、县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工作举措,及时核实处理动态监控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将问题和整改情况抄送农业处汇总。农业处牵头负责确定自治区扶贫资金清单范围,并根据扶贫资金台账统一汇总分析各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扶贫资金有关数据,监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定期向厅党组或厅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国库支付局(国库处)会同农业处,以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为依据,建立全区扶贫资金总台账,将明确列入扶贫资金清单范围的资金全部纳入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同时国库支付局(国库处)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强监控,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闲置、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及时向农业处、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通报监控情况。预算处负责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接收和批转中央下达的资金指标。预算绩效管理局牵头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室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制度制定等面上工作,指导市、县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提供技术支持,实现我区与财政部实时交换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信息,指导市、县做好数据采集和系统维护工作。监督检查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不定期组织开展扶贫专项检查。办公室牵头负责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有关政策制度文件,督促市、县贯彻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

市、县财政部门应参照自治区的职责分工,及时将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科(股)室,列出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负责人和完成时限,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职责细化工作要求,督促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不得要求村级填表报数。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成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由关礼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县财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明确内部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财政信息部门要主动做好技术保障和服务工作;预算部门要做好系统内各项扶贫资金指标的总接收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各项扶贫资金指标分配情况的录入工作。

(三)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尽快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动态监控机制,推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和相关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及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将对台账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动态监控机制运行有效、绩效目标总体实现程度高、扶贫资金管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



附件:【略】

1.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的中央层面资金清单

2.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的自治区层面资金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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