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9〕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监〔2019〕1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有关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财监〔2019〕21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概念和范围
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农〔2018〕113号)所界定的用于支持实现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其他行业扶贫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等各类资金(详见附件)。
二、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责任追究办法》是财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参照执行,同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高度重视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自治区本级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资金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资金清单
1.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4.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5.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6.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7.广东帮扶广西资金
8.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资金(含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府债券资金)
9.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0.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1.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部分)
12.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
1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14.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部分)
15.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部分)
16.“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发展部分)
17.库区移民发展专项
18.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服务业发展部分)
19.海洋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20.“美丽广西”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21.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部分)
2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23.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24.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
25.水土保持工程自治区配套资金
26.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自治区配套资金
2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28.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29.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自治区配套资金
30.高效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自治区配套
31.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自治区配套资金
32.农机事业发展资金
33.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
34.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专项
35.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36.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37.高中免学费经费
38.普通高中助学金
39.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
40.中职免学费和助学金
41.中职学校建设补助资金
42.高校学生资助及学费补偿
43.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44.医疗救助资金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4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47.就业补助资金
48.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4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50.定点帮扶专项
51.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自治区配套资金
52.抗旱规划新建小型水库自治区配套资金
53.农业生产救灾与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54.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
55.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配套资金
56.河长制补助项目经费
57.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自治区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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