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资〔2017〕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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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财资〔2017〕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 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事业单位改 革中国有资 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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