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8〕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12 21:22: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全面清理

凡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证明事项都属于清理范围,都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逐项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坚决不留死角。

    各地政府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所实施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和市、县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清理情况的统计上报。

二、清理结果处理意见

证明事项清理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下列原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一)证明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见附件1),于2018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证明事项是由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要逐项提出取消和保留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填写《地方性法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8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证明事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一律取消。填写《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文件的,要及时启动修改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我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清理情况要逐级上报,县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逐级报送至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各市(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地区清理情况汇总并报送省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清理情况直接报送省法制办。报送的清理情况报告和汇总表,要形成纸质和电子文档光盘各一份。省政府法制办对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公布清理结果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目录清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公布新的办事指南,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再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简化优化办理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 “信息孤岛 ”,从根本上铲除 “奇葩 ”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各市(州)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要于2018年7月30日前,确定本次清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填写《清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4)报省政府法制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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