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19〕9号《浙江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在浙江政采云平台设立农业(扶贫)馆深入开展消费扶贫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9-17 22:32:36

浙江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在浙江政采云平台设立农业(扶贫)馆深入开展消费扶贫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对口办、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国资委(办)、金融办、机关事务局、供销社、总工会,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助力精准扶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对口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33号)精神,决定在政采云平台设立农业(扶贫)馆(网址:https://fpg.zcygov.cn/),展示和销售扶持地区的农特产品,鼓励单位和职工优先购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扶贫)馆的目的和功能


为推动全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参与消费扶贫,拓展扶持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对口办、省机关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借助政采云平台搭建农业(扶贫)馆,展示、推介和销售以下地区出产的优质农特产品:我省26个加快发展市县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有关乡镇(以下简称我省“26+3”地区);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青海省海西州;我省对口帮扶的四川省11个市(州)、40个县(市、区),杭州市对口帮扶的湖北省恩施州、贵州省黔东南州,宁波市对口帮扶的吉林省延边州、贵州省黔西南州;我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重庆市涪陵区,宁波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重庆市万州区;我省对口合作的吉林省等地区(以下统称对口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同时,鼓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各级工会(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或为干部职工代购。

农业(扶贫)馆依托政采云平台覆盖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优势,积极向省内外拓展销售,并借助政采云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电商运营经验和资源,统筹省内外扶持地区的农特产品资源,实现对采购单位的直供直销,建立长久稳定的线上供销关系,助力精准扶贫。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的政策精神搭建农业(扶贫)馆,建立相关部门横向协作、省市县上下联动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全省采购单位优先采购。做好农业(扶贫)馆供销数据统计工作,对参与消费扶贫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褒扬鼓励。

(二)市场化运作。农业(扶贫)馆由政采云公司开发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

1.农特产品上架。前期各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荐一家具备一定专业资质和电商能力的综合代理商,负责农产品收购、质量控制、仓储配送、资金结算、交易纠纷处理等事项。后续政采云平台可通过市场方式引入其他综合代理商,丰富供采双方选择,促进馆内生态发展。代理商应承诺直接从扶持地区的农民或农业经济组织采购,防止过多环节挤占农民利润。具备电商能力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开发企业等农产品生产商也可以不通过代理商,按政采云平台运营规则自行上架和销售农特产品。

2.价格确定。扶贫馆农特产品价格按市场供需关系确定。入驻供应商应当承诺在扶贫馆销售的农产品价格不高于一般市场价,收购价不低于当地农特产品集采的收购价格。采购单位在扶贫馆自主议价和择优下单购买。农副产品质量应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生产商或综合代理商是农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政采云平台建立扶贫馆农产品交易过程跟踪追溯机制,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省内部分地区试点(2019年3月-7月)。由政采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线上农业(扶贫)馆,并在省本级、丽水市本级、龙泉市、温岭市、龙游县先行试点。试点阶段采取综合代理商代理的方式,负责对农特产品进行审核和上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采购单位入驻平台,鼓励优先通过农业(扶贫)馆采购农特产品。

(二)省内全面推广(2019年7月-9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开展综合代理商和农特产品品类扩量试用,农特产品来源基本覆盖我省“26+3”地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采购单位入驻平台,鼓励优先通过农业(扶贫)馆采购农特产品。

(三)对口地区推广(2019年8月-12月)。加强与对口地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引入对口地区的综合代理商和农产品生产商,上架对口地区农特产品。

(四)完善采供链(2019年12月以后)。开发或引入ISV服务商(独立软件开发商),进一步完善农特产品生产商端和采购方端的供应采购链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对口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的统筹协调下,建立部门协作和省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农业扶贫馆的搭建和推广运用工作,其他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消费扶贫工作,具体落实农业(扶贫)馆在本地区的运用实施,共同推进消费扶贫深入开展(省级部门和市县分工详见附件)。

(二)加强政策和财力支持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扶持地区农特产品。各级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扶持地区农特产品。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采购单位食堂采购农特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扶持地区的农特产品。各采购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扶持地区农特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扶持地区农副产品,注重扶贫实际效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轻农业(扶贫)馆农特产品生产商和代理商的负担,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点统计购买对口地区农特产品相关数据,对参与消费扶贫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褒扬鼓励。

做好平台使用经费保障。上线农业(扶贫)馆的省本级和各市县财政每年安排5-10万元向政采云公司购买服务,支持电商扶贫。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设立农业(扶贫)馆,开展消费扶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培育消费扶贫奉献爱心的理念和营造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分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浙江省机关事务局

浙江省供销社

浙江省总工会

2019年9月2日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分工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助力对口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33号)有关精神,牵头落实我省消费扶贫“单位购销”任务。省商务厅依托政采云平台,加大力度拓宽贫困地区农特产品销售渠道。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消费扶贫平台--农业(扶贫)馆的搭建和上线实施工作。双方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和扶贫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内纳入农业扶贫馆的初级农产品安全抽检监督和追溯工作,指导各地农业经济组织生产和经营等工作。

省对口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对口地区消费扶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纳入农业扶贫馆的加工类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引导全省相关供销经济主体积极参与涉农综合代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总工会:鼓励和引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和医院)食堂和各级工会优先采购农业(扶贫)馆农特产品或为干部职工代购。负责省外供应商的注册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国资委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和鼓励全省国有企业和国有地方金融机构优先采购农业(扶贫)馆的农特产品或为职工代购。

省山海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山海协作结对市县开展消费扶贫协作工作,并将消费扶贫协作纳入各市山海协作工程年度考核体系。

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各级工会入驻农业(扶贫)馆,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扶贫馆的农特产品。统计上报本地区消费扶贫执行情况等。“26+3”地区以及建立农业(扶贫)分馆的地区负责入围本地区或分馆农特产品综合代理商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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