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19〕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9〕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拓展和提升政采云平台功能
按照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要求,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建设。在实现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电子卖场功能,搭建制造(精品)馆,行业馆和农业(扶贫)馆;同时提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一)进一步拓展电子卖场功能,搭建制造(精品)馆、行业馆和农业(扶贫)馆
1.制造(精品)馆。展示和销售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采用“厂家直销、单位直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可以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实行直接订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实行竞价采购,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可以实行直接订购。
2.行业馆。展示和销售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各个行业的专业设备和物资,满足专业部门的不同采购需求,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行业馆采购规则与制造(精品)馆相同,实行直接订购或竞价采购。
3.农业(扶贫)馆。借助政采云平台,搭建与我省加快发展地区、对口支援省份、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优质农特产品供需对接的线上扶贫馆,鼓励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的自办食堂(餐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及为干部职工代购。农业(扶贫)馆供应商应面向当地农民或农业合作组织直接采购,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农民增收,助力精准扶贫。农业(扶贫)馆的产品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订购。
(二)进一步提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
继续完善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在现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公布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的基础上,增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文件、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响应)、评审专家评标、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以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二、以政采云平台为依托,精准实施分类管理政府采购政策
在不断拓展和提升政采云平台功能的基础上,以平台为依托,精准实施分类管理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
(一)政府强制采购政策
政府强制采购部分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拟采购产品属于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保证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择优竞争。
(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1.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产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一是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二是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制造精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上述采购活动中应至少推荐一个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三是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2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四是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
3.政府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所有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其发放信用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中,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网上超市在线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4.政府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各级主管部门要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特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在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助力精准扶贫。
(三)政府鼓励采购政策
1.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简化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时,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涉及进口产品时,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事前审核。
2.建立政府采购“优质优价”机制。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总分值中加大技术和服务分的权重,适当降低价格分权重,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最低价成交规则的除外。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抓好组织实施,具体执行中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贯彻实施。
(二)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精心组织、加快实施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做好政采云平台与“浙政钉”和“浙里办”的对接与协同,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化采购内控制度,尤其是针对财政“放权”领域,加强内部监管,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益。
(五)加强执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督促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不予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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