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48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有关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应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加快煤炭生产技术变革,全面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实现生产过程少人化、无人化,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安全、高效、绿色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重点培育、全面推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由点到面,统筹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
2.因矿施策,试点先行。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等情况,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煤矿,建设一批试点项目,选树一批示范煤矿。
3.系统优化,减人提效。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相关标准,优先选择诚信可靠、装备先进、技术领先的合作方,科学设计,推动生产系统优化和减人提效。
4.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内生动力。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年底,建成8—10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3-5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实现“一井一面”,24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超过3个。所有煤矿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比例控制在1∶2以内。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安装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
到2020年年底,建成5—10个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力争创建3-5个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基本实现自动化或智能化,运输、提升、排水、供电、通风、监测监控等生产系统基本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生产能力60-120万吨/年的煤矿,具备条件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自动化或智能化,部分系统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装备水平大幅提升,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基本实现机械化、高危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所有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取消夜班采掘生产,实现周末集中休班。
到2021年年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基本完成智能化建设,采煤工作面回采工效达到70吨/工以上。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炮采工艺,全面实现机械化生产,采煤工作面回采工效达到50吨/工以上。全省煤矿井下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工效大幅提升,生产系统显著优化,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
1.采掘系统。全面推广综采自动化及支架电液控制成套装备,加快推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智能控制、可视化远程干预控制技术,推广应用全岩综掘、凿岩台车作业线、掘锚一体机等成套掘进装备和喷浆机器人、多功能巷道修复机、卧底机、水仓清淤泥机、矿车清挖机等机械装备,研发应用智能化放顶煤技术装备,探索应用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2.运输系统。推广应用长运距、大运量、直驱式带式输送机及转弯装置,单轨吊、齿轨式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等有轨辅助运输装备。
3.监测控制。推广应用视频监视、智能监测(保护)、集中(自动)控制等技术,实现压风机房、绞车房、瓦斯抽采泵站、变电所、水泵房等固定场所和采掘配套运输设备无人值守或集中控制,减少固定岗位人员。加快井下设备在线诊断与远程运维系统建设,提高井下设备智能化水平。
4.地质保障。鼓励创新智能化煤矿地质工作模式,探索应用综采(掘)工作面超前精准探测技术,研发应用物探、化探、钻探一体的矿山地质综合探测技术,提升基础地质数据与地质信息服务保障能力。
(二)加快煤矿信息平台建设。建设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地面储装运、洗选为一体的煤矿智能化管控信息平台,推广应用井上下无线终端平台,完善井上下工业环网,实现对各自动化、智能化子系统集中操作、集中监控和统一调度。各煤炭企业建设安全、开放、数据易于获取与高效处理的智能化大数据共享与应用云平台,实现与煤矿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高效利用。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建设煤矿管理信息云平台,实现与煤炭企业云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推动煤矿系统优化。优化生产组织,合理制定生产计划,协调采掘关系。鼓励应用大功率成套采掘装备,提高设备可靠性,实现连续生产。推广应用地面注浆加固、卸压增透等灾害治理技术和大功率履带钻车等装备,提高灾害治理效率。优化生产设计,适当增加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长度,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和放顶煤工艺,提高单产水平。推广应用煤巷锚网支护、注浆锚索超前支护等技术,减少巷道维修和超前支护用工。优化整合运输系统,减少转载环节,实现连续运输。鼓励对煤矿精简的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建立设备维修、物料运输、煤炭洗选等生产服务专业化队伍,推行专业化施工。
三、建设标准
(一)智能化煤矿。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各系统的装备具备故障诊断功能,实现综合预警预报。
2.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其他生产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程控制。
3.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
4.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
(二)智能化采煤工作面。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煤机具备运行工况及位姿参数监测、机载无线遥控、滚筒切割路径记忆、远程控制和故障诊断等功能,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控制接口。
2.液压支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能够根据采煤机位置自动完成伸收护帮、移架、推溜、喷雾除尘等动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实现与乳化液供液系统协同控制。
3.刮板输送机具备运行状态监测、煤流负荷检测、机尾链条自动张紧、故障诊断功能,实现与工作面控制系统的通信和协同控制。
4.乳化液泵具备流量调节功能,实现高压自动反冲洗、自动配比补液、高低液位自动控制及对乳化液的浓度监测。
5.各设备实现集中、就地和远程控制,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机等设备实现协同控制和流程启停。
(三)智能化掘进工作面。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掘进机具备远程控制、定位切割等功能。
2.掘进机、掘锚机、锚杆机、运输机等设备具备故障自诊断功能,实现集中控制。
3.工作面监测系统实现对各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建设标准,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机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地煤矿智能化建设。各煤炭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大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对省属煤炭企业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省财政按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补助;其他煤炭企业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由所在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按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补助。对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行业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提供专项贷款,对煤炭企业实施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三)强化技术支撑。支持煤炭企业与技术合作方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技术联盟,集聚煤矿智能化建设服务资源。支持煤炭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方设立煤矿智能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
(四)培养专业人才。支持煤炭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专业或培养方向,培养一批专业型人才。支持煤炭企业联合技术合作方、职业院校建立实训基地,培养一批具有智能装备操作使用和系统维护能力的技能型人才。
(五)加强指导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炭企业落实煤矿智能化建设责任。对不能如期完成智能化建设目标的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止生产;对不能如期完成目标的其他煤矿,采取停产、限产、核减产能等措施。
各煤炭企业和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下年度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方案,每季度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定期通报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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