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8〕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并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含所属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下同)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含省、市、县三级,下同)实施的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报送司法部。
二、全面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牵头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分别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9月2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三、全面取消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于9月20日前将拟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报省法制办、编办,由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有关取消工作。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取消。各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清理取消工作情况报送省法制办。
四、全面清理各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工作负总责,按照省的做法和有关时限要求制订清理方案,组织做好本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本市证明事项清理取消情况报省法制办。
五、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47号文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省法制办、编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8月10日前报省法制办。
各地、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主动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加快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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