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8〕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8〕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试点企业摸底。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18〕21号文明确的试点创新企业标准,抓紧对本地区、本领域创新企业进行摸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形成重点培养企业名单并推动企业积极向证监会申请列入试点。
二、加强试点企业培育。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抓住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利时机,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市储备资源库,加大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孵化培育支持力度,鼓励创新企业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或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不断充实我省试点企业后备资源。
三、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报及合作,积极推动我省试点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加强风险防控并协助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全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69351.html
本文关键词: 粤府办, 广东省, 转发, 国务院, 办公厅, 转发, 证监会, 创新, 企业, 境内, 发行, 股票, 存托, 凭证, 试点,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