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8〕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省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同时公开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清理标准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下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表(见附件1、2、3,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清理自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报送清理自查意见时,如此前已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落实《意见》部署而被修改或废止,请一并填报。
(二)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对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转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8月20日前将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反馈意见连同初步处理建议提交省法制办。
(三)统一审查。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意见进行审查,于9月2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结果由省法制办按程序办理。
(四)总结上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工作负总责,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区(包括市、县级)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4、5,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长效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开展动态清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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