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5〕2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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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4日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函〔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运营补亏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规范保障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由土地综合开发的省市出资人净收益、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轨道运营专项补亏资金等构成,主要用于城际轨道运营补亏。保障金由省铁投集团代管,省财政厅监管,开设专户存储,实行省铁投集团、省财政厅双印鉴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规定归集、管理、使用保障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保障金账户进行监管,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铁投集团对各沿线市应上缴的运营补亏资金进行测算、下达缴交计划并对保障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资公司按时上缴运营补亏资金,办理资金拨付审核手续,组织开展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国资委负责对省铁投集团保障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协助省财政厅督促各市和省市合资公司按时上缴运营补亏资金,督促省铁投集团推进项目建设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铁投集团负责保障金日常管理及资金支付,按规定上缴省级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及督促省市合资公司上缴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审核各项目业主单位保障金使用申请,汇总提出保障金年度使用申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强监管,减少运营亏损,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参与该市境内城际轨道交通运营补亏资金缺口审核,及时上缴应承担的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和运营补亏资金。
 


第三章 保障金来源及收缴



第四条   保障金的来源。

(一)土地综合开发省市出资人净收益。指省市出资人在红线外土地综合开发中所取得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公司运营成本、资本金利息及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后,经专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净收益。每年6月30日前,省市出资人按规定将上年度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转入保障金账户。

按《通知》规定,各市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由项目业主单位用于冲减该市相应路段分摊的运营亏损,不再重复核算作为保障金来源进行归集。

(二)沿线土地出让省级净收益。主要是指各沿线市按有关规定,出让省市合作开发红线外土地在扣减土地综合成本后取得的省级净收益。由各沿线市政府按相关约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保障金账户。

(三)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轨道运营专项补亏资金。是指由红线外土地综合开发的市级净收益弥补后,由各沿线市统筹解决的不足部分。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31日前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铁投集团测算需由各市统筹安排的上年度运营补亏资金数额并下达缴交计划通知(含沿线市负责开发所需承担的运营补亏资金),各市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将资金转拨付至保障金专户。

(四)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省、市按补亏责任统筹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市及省市合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上缴保障金,逾期2个月未缴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利息率(按时缴纳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一并进行计算并补缴)进行罚息,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缴。
 


第四章 保障金的使用及拨付



第六条  保障金的用途。

(一)优先弥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亏损。运营亏损是指主营业务的亏损,按经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确定。在主营业务亏损核算中,运营主体应按项目单独分线核算,并根据沿线市境内路段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进行分摊,各市路段分摊的亏损额应扣减该市红线内土地开发取得的净收益。

(二)在保障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于弥补城际轨道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及偿还省铁投集团使用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但不得用于偿还公司自身经营性债务等。

(三)按规定返还沿线各市,由其统筹用于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支出。

(四)其他保障金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列支。

第七条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各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本路段运营亏损情况、申请金额、弥补资金类型等,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报省铁投集团。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等应经各沿线市政府或所属有关部门确认,出具同意上报意见。

(二)省铁投集团按照保障金使用范围、年度汇集情况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情况,统一审核并编写保障金使用申请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初审。

(三)省财政厅牵头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将保障金申请审核情况及安排计划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审核手续。

第八条  省铁投集团申请保障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弥补运营亏损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上一年度城际轨道运营情况、各项目整体运营资金缺口情况、项目贷款情况及利息凭证、各项目各市路段运营亏损情况说明、申请当年弥补的金额及说明、其他应说明事项等(需提供第三方中介结构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2.省铁投集团对各运营公司申请报告的核实文件(附相关审核依据)。

(二)申请用于其他方面所需材料,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或要求另行提供。
 


第五章 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保障金按归属于省、市的资金来源和所属地分账核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条  省铁投集团负责定期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送保障金收缴、汇集情况及使用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保障金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城际轨道运营公司每年向省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公开运营情况,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保障金归集、使用情况通报。每半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向沿线各市政府通报资金汇缴及使用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保障金应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按规定交由沿线市支配的资金有关内部分配机制等事项,由各沿线市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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