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后勤〔201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

浏览量:          时间:2019-09-24 05:05:12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的通知






粤教后勤〔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9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高校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维修改造、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高校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条件与设施



第四条  学生公寓生均建筑面积和居住人数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标准规定。学生公寓应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公寓应提供以下基本设施:

(一)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

(二)设置无障碍通道,在学生公寓底层设置无障碍房和适当的机动用房;

(三)提供节能减排和垃圾分类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六条  学生公寓内应提供以下基本设施:

(一)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衣物晾晒等设施;

(二)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每人1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具备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三)具备饮用水装置,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并提供热水;

(四)安装空调或公用电扇,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环保的通风、取暖设施;

(五)防盗门窗应留有逃生口,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消防控制室,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系统;

(六)应安装有效的防鼠、防蝇和防蚊害的设施。

第七条  家具实行招标采购。床上用品可由高校经过招投标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八条  除学生生活服务和高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高校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统一安排住宿,也可由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学生公寓。

为方便寒暑假期维修、改扩建学生公寓,留校住宿学生可实行集中住宿。

第十条  高校应按照不低于住宿学生人数1%的比例配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高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并提供工作经费。其主要负责人一般由高校分管后勤工作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财务、组织部门、学生工作、安全保卫、后勤管理、校医院(校医室)、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

(三)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

(四)统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规范停车、广告管理和电动车充电管理等事项;

(五)开展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综合测评,作为合同续签的必要条件;

(六)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应由学生公寓管理机构授权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核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等学籍变动时,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针对学生未经批准占用、出租、出借公寓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等问题,依规教育和处理,直至收回床位。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设立电话、意见箱等,接受学生的投诉。

(三)负责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和归档。

(四)实施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综合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五)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六)落实公寓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无3C质量认证的劣质电器、大功率电器、明火器具,禁止使用炊具煮食,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禁止私自加装、改装设施设备;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做各类实验,不得存放或持有管制刀具,不得饲养动物,不得将本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禁止吸烟和酗酒,禁止收看暴恐及涉黄涉黑等不良影响的音视频材料;

不得在学生公寓或公寓区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

高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建立导师入驻学生公寓制度。

第十五条  高校应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指导学生成立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

鼓励学生承担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及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校应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学生公寓简介及住宿费标准,并在学生公寓公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一)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高校应按有关规定计退住宿费。

(二)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核算,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  学生损坏公物应当照价赔偿。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高校不得对学生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供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使用的学生公寓,除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16年5月3日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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